Article 26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和迁移树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砍伐、迁移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每砍伐一株应当补植两株以上、胸径不小于五厘米的树木。
经批准迁移的树木,应当迁移至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移植地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树木移植技术规范进行迁移。树木迁移后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补植。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