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未赋予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单位可以通过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或者与成果完成人书面约定的方式,明确职务科技成果的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内容。

未规定或者约定前款内容的,经成果单位同意,可以由成果完成人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享有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收益比例。成果单位自该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成果单位应当对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