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服务、保护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