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重要价值的革命旧址核定公布或者申报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自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之日起一年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革命旧址完全损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纪念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