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