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可以为区域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村民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管理人员、生活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为受害人提供心理辅导和医疗护理服务,并根据其性别、年龄实行分类救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安排专人陪护和照顾。

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与救助场所分设,不得将家庭暴力受害人与其他救助人员混合安置。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