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塑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违反规定抛撒、焚烧垃圾、衣物和冥纸冥币,违反规定散发、张贴小广告;

(三)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五)违反规定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房屋装修等活动;

(六)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八)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修理、清洗业务;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九)毁林毁绿、损坏绿化设施;

(十)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十一)违反规定采挖、买卖大别山野生兰花、野生映山红等;

(十二)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