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筑(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雷电安全防护装置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审批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