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使物料散落或者飞扬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