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有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环保灶具、清洁能源;

(二)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实现达标排放;

(三)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排入地下管道或者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保存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