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园林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当依照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