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城市发展实际设置、调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评价意见作为调整、优化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相关专家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的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