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有权监督其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前款规定的被告作出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经评估未达到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确定修复目标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被告继续履行修复义务,或者承担替代性修复的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