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鼓励公民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公民,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援助和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生活有困难的应当予以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