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一)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三)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土壤污染;

(四)不得在禁止区域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物质;

(五)不得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地点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