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城市公交、道路运输、船舶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经营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本单位注册车辆、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超过登记数量百分之十的,或者同一车辆、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排放检验不合格超过三次以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