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用其他车辆代替报检车辆上线检测;

(二)减少被测气体的摄入量,或者稀释被测气体的浓度;

(三)篡改检测限值、检测数据、被检车辆参数、大气环境参数、检测结果;

(四)故意造成远程监控设备失效;

(五)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六)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七)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