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19, 2020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9, 2020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管卡山自然保护区工作,其所属的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和实施卡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三)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四)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及数据库,组织环境监测;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科学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护林防火、野生动物救护、疫源疫病监测和生态公益林保护等工作;
(七)负责野放的普氏野马保护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破坏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和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卡山自然保护区相关保护职责。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者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卡山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编制卡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论证或者听证。
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卡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设置区界标志和功能区区界标志,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卡山自然保护区区界标志和功能区区界标志。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的,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受灾情况,并采取开辟通道、设立庇护所、补水、补充食物等救护措施,为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野生动物提供紧急救护。
工程项目野生动物保护方案中确定的野生动物保护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野生动物保护设施;野生动物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在卡山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园区经营以及其他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建立生态恢复区,建设生态迁徙走廊,设置围栏、围网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造成不利影响。
在保护区外围地带进行有关活动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造成不利影响的,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治理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Chapter 3保护与管理
(一)开垦、砍伐、放牧、烧荒、探矿、采矿;
(二)采集、抽取地表水、地下水或者截流自然水系;
(三)采石、挖砂、取土或者采挖动植物化石;
(四)采挖野生植物;
(五)捡拾野生动物尸体和衍生物;
(六)猎捕、杀害、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七)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引进、应用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或者携带疫源体等。
卡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不得开展任何生产经营和旅游活动。
卡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卡山自然保护区区界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卡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卡山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建设生产经营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旅游活动,或者在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自然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卡山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