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