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变更后的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系统性不得破坏,功能性不得降低。

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