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保护绿化成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社区、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活动。

鼓励单位附属绿地向公众开放;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赠、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