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新建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公园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二)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在三十米以上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红线宽度小于三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

(七)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列入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以比照规定的标准降低百分之十;零星改造项目、独体建筑可以比照规定的标准降低百分之十五。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