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哄抢、盗窃、损坏电力设施的;
(二)阻碍正常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