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确需从事的,应当事前征求电力企业意见,报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风力发电塔架间打桩、钻探、(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架设电信、广播及其他线路;

(三)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取土、打桩、钻探、修筑道路、地下开采,开挖沟渠、池塘;

(四)在距电力设施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五)高度超过4米的车辆和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或者风力发电塔架间作业;

(六)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其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七)在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施工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