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