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市及区(市)人民政府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