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目标,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统筹设施规划、建设,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