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Article 38In force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因突发事由暂停或者在许可期限内需要终止收集、运输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协议办理。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收集、运输服务正常进行。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