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以及分类标准、投放指南等;
(二)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及日常维护工作,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准确分类投放;
(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需要驳运的生活垃圾,应当配置专业驳运车辆,并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准确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理责任人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