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

(二)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厨余垃圾(以下称为餐厨垃圾),进行渣水分离或者油水分离,且不得混入竹木类、废弃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后投放;

(三)有害垃圾采取防止破损或渗漏的处理措施后投放。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