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动物尸体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