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同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