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坚持植树造林,科技兴林,开发宜林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对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和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严格保护天然林、水源林和自然保护区,封山育林,营造防护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建设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基地。
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非基本农田的承包地、承包山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自主采伐、继承和转让,凭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可以在县内交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严禁乱砍滥伐林木和毁林开垦。严防森林火灾。保护珍稀野生动物和植物,禁止非法猎捕和采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能源建设,推广节柴改灶,以沼气、液化气、煤、电代柴,减少林木低价值消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