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需要,自治县每年应当给各部门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建设的业务安排足额工作经费;自治县应当设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根据上年度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经费,作为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鼓励有经营性收入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村寨、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文化企业,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