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以侗族、瑶族、苗族、壮族和汉族文化为主的,具有历史、文学、艺术和社会价值的各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民族语言;

(二)婚丧、待客、祭祀、建造等传统礼仪和习俗,侗年节、晒衣节、跳香节、三月三等民族节庆;

(三)传统耕种、劳作方式和习俗;

(四)传统医药、医术和保健方法;

(五)传统食品及其制作、包装工艺;

(六)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体育、游艺、技艺、美术等;

(七)传统公共建筑、民居、器具、服饰及其制造(作)工艺等;

(八)具有学术、史料和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图片、谱牒、碑碣、楹联、契约等;

(九)民族传统村落和民族特色村寨,重要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前款规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对象,已被确定为各级文物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适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Local Regulations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