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符合下列条件的特定区域,经过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同意后,报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本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一)传统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环境良好;
(四)当地居民的文化认同感和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Local Regulations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