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捐赠文物、发现文物及时上报上交、与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追缴文物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市、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每三年选择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级、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需要核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的坐标、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书面告知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天地图中明确标注。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