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农业、商贸、旅游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民的节能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