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查通过:

(一)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的;

(二)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三)单位产品能耗不符合限额标准的;

(四)超出区县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的;

(五)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