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建设。化工园区(集中区)应当建立符合特勤站标准的消防站。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经济补偿机制,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演练等应急救援工作给予经费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