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将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投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必备的监管监察装备。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