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哈尼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哈尼族成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哈尼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哈尼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