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机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一)计划用水户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公共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在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四)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节约用水方面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举报严重浪费水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