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交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考古发掘单位进行监督。

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总结、出土文物清单,并提出保护工作建议。

考古发掘单位开展工作中发现的文物、标本等,应当依法存放、移交。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