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村容村貌,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在农村村庄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拆除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污水处理和公共卫生厕所设施、设备;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三)在公共区域随意堆放秸秆、树枝、粪便以及其他杂物;
(四)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或者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经营性广告;
(五)擅自在村庄规划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影响村容村貌和清洁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