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