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