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不包括专门用于公交车、客运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或者摩托车停放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道路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本单位、本居住区等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停车位。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