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的任免,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七)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八)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