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议案或者任免报告,采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议案或者任免报告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任免议案或者任免报告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任职议案或者任职报告未获通过的,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就同一人选再次表决。如果提名机关认为必要,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另一次会议作出说明,再次提出同一人选担任同一职务的任职议案或者任职报告;如果再次未获通过,不得再提名其担任同一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0